加拿大自由党政府于6月15日对外征集意见:将对irpr(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)进行修订。本次修订的条款主要是扩大取消临时居民签证(工签、学签、访问签/eta)的适用范围,增加签证官/边境官取消临时居民签证的决策自主权。
1.Section 12.06修订 - eta相关该法条规定了持有eta授权的申请人在特定情况下其eta入境授权将被取消,包含获取TRP、被签发遣返令、工签被拒等情形。现行具体法条内容如下:
(j) 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外国人在第9部分第2分部授权的停留期结束前不会离开加拿大;(k) 在申请或续签第12.04(6)小节所指的工作许可或学习许可过程中被拒;(l) 该外国人遗弃了用于电子旅行授权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。最大的影响是,加拿大签证官/边境官将有更大的自主权在申请人未入境前取消eta,只要满足“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”(大于50%的可能性)认定申请人不会按期离境的前提即可。该拒签理由也是目前学签/工签/访问签被拒的模版信中的高频出现理由之一。
2.Section 12.07修订,增加section 12.08
该法条规定签证官/边境官有权限取消申请人的eta授权,只要这些申请人属于inadmissible/ineligible情况:
修改后的法条,除增加更多情形,额外增加了12.08条款:
s12.07增加了因为行政错误,签证官也可以直接取消ETA。s12.08规定,当申请人获取永居身份后、护照丢失/损坏/被偷以及当申请人死亡后,eta授权会被取消。s12.07增加了行政错误也也可以取消tea授权的规定,但是并未给出明确定义。什么样的行政错误才属于可以取消的范畴?这个给予签证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了。s12.08倒是增加了闭环。节约了行政成本。
在section 13.2额外增加了一条,规定本条款并不影响其它权力机构取消申请人的ETA、工签、学签、trv的权限。
4.Section 180修订 - 访问签trv相关
s180法条规定访问签trv申请人需要确保入境前一直满足申请时的条件:
修改后的法条,额外增加了180.1、180.2条款:
(b) 该外国人在签发临时居民签证时未满足第179条规定的一个或多个要求,或不再满足其中一个或多个要求;(c) 该外国人在临时居民签证签发后,根据本法第24(1)条被签发了临时居民许可;(d) 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外国人在第9部分第2分部授权的停留期结束前不会离开加拿大;(e) 在签发临时居民签证后,该外国人的电子旅行授权、工作许可、学习许可或其他临时居民签证被拒;(f) 该外国人是根据本法第22.1(1)条所作声明的对象;或该法条影响较大,加拿大签证官/边境官将有更大的自主权,在申请人未入境前“可以(may)”直接取消访问签。只要满足7条之一的情况即可。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五条:1.“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”(大于50%的可能性)认定申请人不会按期离境3.申请人额外递交的学签/eta/工签/平行签递交的trv被拒s180.1(e)条款需要特别注意,因为其它的情况申请人大部分相对不可控。而该条款等于是鉴于目前很多申请人递交多份签证申请,由此增加了移民局很多工作量。
同时,很多申请人利用政策“旅转学”、“旅转工“先拿访问入境再申请工签/学签,所谓的“快速后门方式”。该条款将很好的杜绝这类现象,算是移民局正式作出的回应。持有访问签的申请人,入境后申请工签/学签失败后,签证官/边境官有权利直接取消其访问签。特别是工签flagpoling时,工签申请一旦被cbsa官拒签,即使不涉及inadmissible情况,cbsa官仍可以依照paragraph 180.1(e)条件下发遣返令走遣返流程。因为申请访问签被取消,目前没有合法身份了。
已签发给外国人的临时居民签证在以下情况下将被取消:(b) 与临时居民签证相关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丢失、被盗或毁坏;(c) 该外国人遗弃了与临时居民签证相关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;或s180.2形成了闭环,条款其中之一的情况访问签会自动作废(..trv..is cancelled if..),比如拿到枫叶卡,护照损坏丢失、持有人死亡等。这个会节约很多行政成本。
修改后的法条,额外增加了209.01、209.02条款:
该法条同样规定如果是因为行政错误签发的工签,签证官可以(may)取消。同时,申请人变成pr或者死亡,工签同样自动作废。6.paragraph 222(1)(b)修订 - 学签相关
7.增加s222.1、s222.2条款 - 学签相关该法条同样规定如果是因为行政错误签发的学签,签证官可以(may)取消。同时,申请人变成pr或者死亡,学签同样自动作废。BROVISA移民工作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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